【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1-03-3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