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4-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20〕17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
财库〔2020〕17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部门
纳入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中央部门共108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其中68个为首次编报部门。
二、编报内容
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报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是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报范围,保证编报范围的完整性。二是认真做好本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三是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加强部门之间交易事项的对账工作,为做好部门间抵销探索经验。四是加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核分析,不断提高报告质量。五是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各部门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工作组织
(一)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部门应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基础管理。各部门应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三)做好系统应用准备。各部门应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五)按时完成编报。各部门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部发文附件形式报送。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撰写编制工作总结,随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19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上述参加编报的108个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其他部门应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做好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清查核实资产负债、细化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
(二)各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235 68552275;电子信箱:zfcwbg@126.com。
附件: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中央部门名单(略)
财政部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