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0-03-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公告2020年第1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现就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上述政策自202031日零时起至2020630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四、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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