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3-0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20-03-0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20〕12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财预〔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三保”保障责任
严格按照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将“三保”保障责任落到实处。县级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省级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地要组织逐县摸排,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中央财政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办法,对省级调控不力的,按规定扣减后直接下达到县。有关部门要统筹本系统内各项收入和存量资金,按规定确保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
二、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三、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抓紧下达对地方各项转移支付预算,增强地方基本民生保障能力。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开展省以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工作。按因素法分配的,要根据当期或上年度基础因素计算预拨;按项目法分配的,要切实加快项目审批和资金下达,或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地方各级财政接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后,要尽快安排形成实际支出和实际工作量。地方各级财政尤其是县级基层财政要用好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统筹力度,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兑付,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四、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
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人民银行扩大分级库款余额等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提高库款监测的时效性。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关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情况的提示函,支持疫情较重地区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能力,确保“三保”支出需要。完善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区工资保障监测预警机制,扩大监测覆盖面,同时组织各地强化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健全并落实好应急预案。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研预判,综合施策,强化对县区库款运行监测,重点关注库款持续紧张的县区情况,督促困难县区合理安排支出顺序,指导并支持困难地区做好“三保”工作,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五、切实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支出进度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允许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地区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加大暂存暂付性款项清理收回力度,严控新增暂付性支出。各级财政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六、进一步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各级财政要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各地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财政部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地方“三保”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牢牢兜住“三保”风险底线。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疫情期间本地区“三保”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
财政部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