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20-0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20-02-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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