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0-01-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20-01-2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法〔2020〕4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纲要方案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财法〔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部机关各司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称《纲要》),2016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财法〔2016〕5号,以下称《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纲要》《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财政管理行为不断规范,财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与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相比,财政法治建设还有差距,对财政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研究深度、实施力度、推进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为统筹谋划财政法治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站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财政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财政法治工作的政治性。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为财政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新要求,对标对表《纲要》《方案》规定的任务,聚焦财政法治建设的困难和短板,突出重点,逐项落实,不断提升财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在加强统筹规划、发挥顶层引领、确保基本要求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注重鼓励、支持、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力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到2025年,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1.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
2.健全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协调,规范收入预算管理,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出台支出政策,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精算平衡,打通政府预算、资产、债务管理链条,严格政府债务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3.着力推进税制改革。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形成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4.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整体化、公开化建设,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绩效管理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5.深化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宏观调控与经济监测预测预警,建立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调监管的机制,形成科学的监管体系。推进财政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财政服务。
6.提升财政管理效能。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金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依法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高涉外财政法治工作水平,做好有关多双边条约的谈判、缔约等工作,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7.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编制财政部门权责清单,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证明事项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8.依法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各地监管局贴近地方、熟悉情况的优势,切实按照“三定”规定转变职能,加强事前事中管理,坚决推动中央重大财税政策部署和财政法规制度在属地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9.完善财政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财政立法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积极参与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出意见建议。
10.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坚持财政立法与财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财政规章或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根据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支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等重点领域的立法,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1.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财政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可以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外,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应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程序。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全面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清理,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对决策主体、决策流程、法定程序、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制定重要的财政宏观调控政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作出。
14.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15.强化重大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政重大决策后评估。建立财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财政部门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16.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财政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深化财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财政行政执法事项。
1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18.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和音像记录,确保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研究制定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19.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类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各项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财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加强责任追究等要求,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1.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工作,有效防控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结果运用。
22.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财政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2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着力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财政行政行为。
25.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配合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6.健全其他依法化解纠纷的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
(七)持续推进财政普法。
27.建立和落实财政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内设机构普法责任和责任人员,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坚持普治并举、内外并重,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切实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28.加强对财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开展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财政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健全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财政干部参加法律学习培训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组织保障
29.加强党组对财政法治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财政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财政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财政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0.落实财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参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部门和机构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相关职责。
31.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财政法治工作岗位。健全法治机构配置,配强工作力量,使法治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财政业务工作岗位与财政法治工作岗位人员的交流,努力培养一批既懂财政业务又懂财政法治的高素质人才。
32.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以财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财政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财政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裁决等法律事务。
33.加强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法治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34.加强指导督促。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全国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35.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示范点工作,培育树立财政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地财政法治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方位新高度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增强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锐意进取、勇于实践,确保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财政部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