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05-13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税委会公告〔2019〕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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