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12-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16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委托代征协议书

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16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四、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五、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81226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