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5-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18〕226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8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继续深入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中央资金引导、地方协调支持、企业为主推进”的思路,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4G网络建设,进一步解决电信服务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提供重要基础支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电信服务基础。

二、主要原则

(一)企业主体责任与政策支持相协同。企业是电信普遍服务的市场主体,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法定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地方政府协同支持,共同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政府统筹与市场竞争相协同。综合采取《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指定方式确定实施企业。鼓励企业间有序竞争、有效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共享铁塔、传输、异网漫游等多种模式向其他企业开放共享。

(三)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相协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推动试点地区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促进实施企业履约尽责,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工作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目标要求

面向无4G网络覆盖的偏远行政村、重点边疆和海岛等边远地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和政策支持,以企业投入为主,提高重点地区4G网络覆盖率,提升电信服务供给质量。优先实现对人口聚居区、公共机构及场所、重点区域的4G网络覆盖。

四、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报。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申报指南,编制并上报实施方案,对区域内试点项目进行充分统筹整合和优化布局,明确地方投入机制和支持政策,有效制定工作路线图和绩效目标。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上报。已从其他渠道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实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省级及地市人民政府承诺支持政策、试点项目统筹整合等情况,对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审核确定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确定实施企业。偏远行政村试点: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企业;确实无法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企业的,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指定实施企业。重点边疆和海岛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战略因素和电信企业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统筹试点任务,指定实施企业。确定实施企业后,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合同。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下达和使用。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安排支持资金。对于偏远行政村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6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重点边疆地区试点,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10年运营成本的30%确定;对于海岛试点,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地方申报的工作方案,向财政部提出建议,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安排,在试点地区确定后一次性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下分解绩效目标。各地应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工作,重点保障实施企业试点项目4G设施建设、设施租用及运行维护费用补偿。

(四)组织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督促指导试点地市政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监督实施企业按照合同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告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结果。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履行职责,有力推进工作,切实落实支持政策,确保试点任务和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五)考核验收和检查。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对当地试点工作组织验收,不断优化完善验收标准体系和绩效指标体系,向社会公示验收情况及试点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加强项目监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绩效评价,有效强化激励约束。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中央对有关地区试点工作支持措施相挂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如发现重大问题,取消试点资格,后续不得申报试点。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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