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5-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5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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