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4-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3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至2018430,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51日至20201231,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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