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4-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8〕3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专利合作条约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4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8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412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