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8-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17〕12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201782

附件: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三)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

某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

(一)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

(二)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三)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

(五)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当年测算转移支付数额少于上年的省,中央财政按上年数额下达。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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