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8-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7〕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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