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17〕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我们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