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6-11-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公告2016年第139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39号 财政部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明确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第四条 国家农发办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和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农发办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以国家农发办在编工作人员为主。
第六条 国家农发办建立健全聘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库,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省农发机构工作人员辅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全国30%以上的省级农发机构开展检查,二至三年为一个检查周期,周期内完成对省级农发机构全面检查。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开展检查时,根据被检查省农业综合开发县数量、财政资金投入金额、项目类别、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按不超过开发县总数10%的比例随机确定延伸抽查的开发县,最低不少于两个。
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对被抽查的县级农发机构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 国家农发办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以及辅助检查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可邀请财政部有关司局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要求,开展组织检查组、印发检查通知书、复核检查结论、调查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录入财政部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监管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供财政部各业务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级农发机构检查工作执行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