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9-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10-09-3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关税〔2010〕50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
二、自2011年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