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0-09-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09-28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10〕240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国资委、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部门预算单位:
(三)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438号)规定,支持中央企业实施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改造项目;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煤炭、有色、建材等行业循环经济项目;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交通运输、建筑行业节能改造,以及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项目等。
(四)企业境外投资支出(“走出去”专项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五)企业改革补助支出。支持企业改革脱困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问题等。
(六)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补助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支出;补助中央企业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费用支出;补助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补助支出。
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10月
(二)2010年11月
(三)2010年12月
(四)2011年1月
(五)2011年2月
(六)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各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一)各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
(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四)2011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另行下发。各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编报系统软件、参数完成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