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6-15 |
【颁布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贸易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厅、税务局、工商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帐及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66
对仪器企业由于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无法收回而拖欠银行的生猪预购定金及新增利息共1.66亿元(根据财政部汇审的1987
对
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且明文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未予弥补或弥补不足的亏损挂账(包括
食品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利息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6]2801
五、对食品企业经营性亏损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亏损,由食品企业自行消化
解决食品企业的历史挂账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促进食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