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5-09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0-06-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0〕7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