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4-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0-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67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于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家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家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51日起。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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