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4-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0-05-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2000〕67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法制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于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