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1-0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0-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发字〔1999〕10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
5、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
6、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的支出。
7、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
8、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9、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
10、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
1、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2、经审核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支出标准,认真执行预算;要严格区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和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投资挪作事业费。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认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决算,并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规定,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