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0-01-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2000〕4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关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价补贴的开征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物价补贴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任务,并将之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鉴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200011日起,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补贴标准或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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