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30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能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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