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9-12-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99〕624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已作了原则规定。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批转贷资金应付本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划往指定账户。为便于统一考核,各地在划出资金后,应将原始凭证传真给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传真电话:67598034)。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划出的应付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

    二、逾期转贷资金的罚息按逾期本息、逾期天数和逾期转贷资金利率确定,并与应付本息同时缴付。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再计罚息。

    三、各地当年应付本息(含罚息)应在次年3月底以前缴付完毕。过此期限仍未缴付的资金,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四、因有关事项明确较晚,1999年已经发生的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不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但有关地区应尽快缴付应付罚息,否则将通过年终决算扣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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