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9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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