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9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8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财税字[1998]119号文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中“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应为“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更名后的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按照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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