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8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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