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01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81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9]43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23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