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9-11-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8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或产品(软件、硬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有关设备或产品,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二、对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涉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产品,于1999年内进口,并确属国内不能生产又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必需的,可作为个案处理,减免税申请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核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详见附件),严格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于125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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