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债字〔1999〕228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方式为竞争性招标,招标额为70亿元。中标机构为本期国债的承销机构,与财政部签定承购包销合同。本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采取邮寄方式,财政部根据招标结果向中标机构寄送承销合同一式两份,中标机构签字盖章后寄还财政部一份。合同样本及有关条款,财政部于本期国债开始发行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收件地址:北京财政部

    收 件 人:国债金融司内债处

    邮政编码:100820

    2.经批准的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为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人。

    3.本期国债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

    4.本期国债不向社会发售,只限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70亿元,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竞争性招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

    2.本期国债从1999年11月25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11月25日,每年的11月25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4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于11月25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5.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1999年12月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号:0215001—9916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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