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1-03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办税〔1999〕33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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