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10-26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函〔1999〕65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垦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金的请示 |
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垦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金的请示》(黑民救函[1999]23号)以及民政厅、财政厅《对省农垦总局(关于落实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的请示>的批复》(黑民办[1998]18号)均收悉。我们认为,你省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将辖区内农垦企业排除在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应予纠正。经研究,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