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0-25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20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零[1999]159号),经研究,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1999111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税后,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自1999111日至20001031日止,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后,直接按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代扣税款。从2000111日起,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生效日期
序号
国家
协定税率
1
日本1984.6.2610
2
美国1986.11.2110
3
法国1985.2.2110
4
英国1984.12.2310
5
比利时1987.9.1110
6
德国1986.5.1410
7
马来西亚1986.9.1410
8
挪威1985.12.2110
9
丹麦1986.10.2210
10
新加坡1986.12.2110
11
芬兰1987.12.1810
12
加拿大1986.12.2910
13
瑞典1987.1.310
14
新西兰1986.12.2710
15
泰国1986.12.2910
16
意大利1989.11.1410
17
荷兰1988.3.510
18
捷克1987.12.2310
19
波兰1989.1.710
20
澳大利亚1990.12.2810
21
保加利亚1990.5.2510
22
巴基斯坦1989.12.2710
23
科威特1990.7.205
24
瑞士1991.9.2710
25
塞浦路斯1991.10.510
26
西班牙1992.5.2010
27
罗马尼亚1992.3.510
28
奥地利1992.11.110
29
巴西1993.1.615
30
蒙古1992.6.2310
31
匈牙利1994.12.3110
32
马耳他1994.3.2010
33
卢森堡1995.7.2810
34
韩国1994.9.2710
35
俄罗斯1997.4.1010
36
印度1997.11.1910
37
毛里求斯1995.5.410
38
白俄罗斯1996.10.310
39
斯洛文尼亚1995.12.2710
40
以色列1995.12.2210
41
越南1996.10.1810
42
土耳其1997.1.2010
43
乌克兰1996.10.1810
44
亚美尼亚1996.11.2810
45
牙买加1997.3.157.5
46
冰岛1997.2.510
47
立陶宛1996.10.1810
48
拉脱维亚1997.1.2710
49
乌兹别克1996.7.310
50
南斯拉夫199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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