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0-1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9〕19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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