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0-12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统发〔1999〕3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19997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2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72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226元以下的,增加100元;227元至297元的,增加105元;298元至368元的,增加113元;369元至444元的,增加123元;445元至520元的,增加134元;521元以上的,增加145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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