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9-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5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9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9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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