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9-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1999-09-1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9〕14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用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收取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用的函》(证监函[1999]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会在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在向考试合格后,经审查获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会收取上述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可用于组织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费用,支付专家命题酬金,试卷印制和运输费用,租用考试场地费用,支付监考、阅卷人员报酬,印制报名表、准考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费用等开支。

    五、你会收取的上述各项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会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你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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