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9-10 |
【颁布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续建项目的申报,除填写申报项目表外,还需如实说明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投人等情况,并附原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非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企业必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除做好扎实的项目前期工作,选准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产品外,对于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保证项目质量,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并发挥效益。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杜绝任何单位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保证国债专项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到位,并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