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交由地方代管后有关税费入库等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9-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外字〔1999〕511号
【首选类别】 国际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最近,部分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要求对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交由地方代管后税费收入入库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财外字[1999]74号)文件的规定,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即我部将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权限授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有利于加强管理,在省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情况下,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也可以行使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仍按我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54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6]341号)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对所在地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已发)认真核对确认,并结合财政登记、联合年检及其他日常工作,如实增补名单中尚未列入的所在地现有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通知下达工作。增补的企业名单要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履行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监缴和对账职能。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场地使用费收入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这项工作。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外,不得越权减免应缴纳企业场地使用费。    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入库级次仍按我部《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号)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按场地使用费收入5%提取的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核实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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