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9〕129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质技监局政函[1999]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3]56号)中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的规定自本函发出之日起废止。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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