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1999-09-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2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9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9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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