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8-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实施日期】 | 1999-09-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9〕22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