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政部公告〔1999〕4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1999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60亿元,期限8年,年利率3.28%,从1999820日开始发行,829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从1999820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0820日支付第一次利息,2007820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行。承销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和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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