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1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55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1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1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11日起停止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