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5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海南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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