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9关于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21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9〕5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1999年国家对进口化肥等物资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1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69号)下达。现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42号),化肥免征增值税的品种不变,但免税手续改为:进口单位需同时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各关在核准上述两证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并按现行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为统一操作,加强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均由进口地海关办理。

    三、粮食、植物油、羊毛等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税率的商品,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属合法进口并原产于实行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的上述商品,应按配额内税率征收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减半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减征。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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