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99〕392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制发后,一些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作尚无实质性进展。为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部分单位的特殊情况,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推迟到1999年8月底结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抓紧进行,做到“全面、认真、彻底”,不留后患;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严格进行复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9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清理的详细情况,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必须说明原有账户数量,撤销账户的数量及原因,撤销账户及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于9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到各单位进行抽查。查出问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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