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7-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9〕392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制发后,一些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单位工作尚无实质性进展。为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部分单位的特殊情况,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推迟到1999年8月底结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抓紧进行,做到“全面、认真、彻底”,不留后患;已完成清理工作的单位要严格进行复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中央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9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清理的详细情况,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必须说明原有账户数量,撤销账户的数量及原因,撤销账户及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