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9〕47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