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05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署税〔1999〕50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1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7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7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调整前税率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调整后税率
33049900.1护肤品178
33051000洗发剂(香波)178
33052000烫发剂178
33053000定型剂178
33059000其他护发品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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