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9-07-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9〕20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4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4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12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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